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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2-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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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灵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寿县水利局(简称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上级水利政策,拟订水利战略规划,贯彻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主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水利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水利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五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评聘、考试等工作。负责水利志的编纂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二)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科(质量监督科)。拟定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和县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审核初步设计报告。督促检查水利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水利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水利交流与合作。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乡镇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利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主要河道的开发、治理和保护;负责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承担跨区域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量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统一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库、河流水量调度和生态补水等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当地地表水年度利用计划。

(三)水政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贯彻落实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贯彻落实水利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有偿使用工作,负责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功能区划,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有关工作,组织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主要行洪河道和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负责主要行洪河道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监督实施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四)水土保持、水库移民与农村水利科。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与监测、预报并公告,监督检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指导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组织编制大中型灌排工程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设主任1名(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1名由县水利局副科级领导兼任、1名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副科级领导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该项工作暂由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股级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灵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灵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2月26日起施行。

中共灵寿县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印发    

 

来源:灵寿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灵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