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6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工作,推动我省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机构编制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战略部署,紧密联系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我省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努力形成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成果,以理论创新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创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服务。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为厅级课题,课题的管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按年度面向社会发布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选题方向和重点,组织立项并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协助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省直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课题申报,并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管理,确保按时结项。
  第六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承担。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省内各级各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研究课题。每个研究课题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课题申报人。
  第八条 课题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九条 每一申报人每年度限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我办课题未结项者,一般不得申报新课题。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课题的研究。
  第十条 课题立项程序
  1、课题申报人填写《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课题申请表》(可从河北机构编制网下载,网址:/)。
  2、省直部门、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申报课题的,由本单位汇总后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申报课题的,由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后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处(局、中心)直接向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直接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课题。
  3、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组织课题评审组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意见确定立项课题并予以发布,通知课题管理单位和课题组。
第四章  课题结项与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的时限一般为一年,完成后进行结项和评审。研究课题如不能按时结项,需要延期的,须及时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课题成果的形式为调研报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其中调研报告不得少于1万字,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需注明“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
  第十三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课题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评审原则:
  1、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2、对解决我省机构编制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为机构编制决策提供依据。
  3、凡已转化为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的,省、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用的,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和有较大社会反响的,可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1、课题组填写《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课题评审申请书》(可从河北机构编制网下载)。
  2、课题组提交课题结项申请书和课题成果。相关材料均为1式5份,用A4纸打印,并随同报送word文本。
  3、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5、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管理单位和课题组。
  第十六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研究课题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奖励。评为一等奖的,向课题组前5名成员颁发获奖证书;二等奖的,向课题组前3名成员颁发获奖证书;三等奖的,向课题负责人颁发获奖证书;结项课题,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根据条件对获奖课题资助一定的课题经费。
  第十七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研究课题的组织、完成和获奖情况,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省直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机构编制研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对具有一定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成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报送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供领导决策参考,并积极推动成果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应用。同时,择优推荐参加相关评奖活动。
  第十九条 对完成课题的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应将其取得的成果作为业务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课题申请表.doc 
    2.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度研究课题评审申请书.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531 号

冀ICP备18002309号-1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