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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编委办出台机构编制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25 信息来源:望都县编委办

       为加强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资料的保存、保管,充分发挥统计档案的服务功能,望都县编委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出台《机构编制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就档案管理的六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归档范围。在机构编制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基层报表、汇总表、对上报表、调查资料、统计台账、数据库资料和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要归档、立卷。
       二是归档时间。定期调查中,月报和季报的汇总报表在上报后7日内归档,基层报表每年1月底前建档;年报汇总报表、基层报表和数据库资料,在上报后14日内归档。不定期调查的报表、资料,在调查结束后14日内归档。
       三是归档要求。归档的各类资料应齐全完整、干净整洁、书写工整、签批完备、装订整齐。移交资料时,管档人员要当面清点、查阅,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入档。归档的资料原则上不少于2份,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份数保存。
       四是保管办法。所有档案资料均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做到集中收集、分类整理、单独存放,按短期、长期、永久保管期限分别管理。对档案资料的调进、移出等变化做好登记,经常清点,定期检查,对破损的资料及时进行更换。同时,做好档案的防尘、防潮、防火、防虫和防盗等保护工作。
       五是档案查阅。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加盖公章的本单位介绍信,注明经办人身份和查阅目的,经编委办主管副主任批准,按程序查阅,档案原件一律不予外借。查阅档案人员不准擅自抄录、拍照、复印。因工作需要,确需抄录、复印的,经编委办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是资料公布。县编委办依照中央、省、市编委办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年鉴、公报、报刊、网络、发布会形式,定期公布不涉密的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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