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
发布时间: 2016-06-27 点击次数:?
丰润政办函〔2016〕70号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156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取消的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衔接。其中,对国务院取消的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管理层级和实施部门,原来未由区政府部门实施,故无需我区取消;对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衔接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51项,剩余1项省、市暂未衔接,待省、市确定后我区再予以衔接。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审批权在我区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搞变相审批。
二、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相应调整区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汇总清单,并在唐山市丰润区机构编制网公开。
三、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防止监管缺位,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附件:唐山市丰润区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xls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