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
发布时间: 2015-06-02 点击次数:?
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函〔2014〕67号)、《关于清理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秦政函〔2014〕73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为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仍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近年来上级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目标
清理工作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实行分类处理、分类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理后,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三、清理标准
(一)取消和调整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门相对应的事项
1.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门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政府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门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县政府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依法定程序予以相应调整。
3. 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明确县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的,可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政府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今后,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一律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相关部门要提交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5年8月底完成,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5年5月至6月)。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本部门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取消、下放、转为内部审批、待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意见及理由,于2015年4月底前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阶段(2015年7月)。
对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组织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5年8月)。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形成的清理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相应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五、工作要求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要严肃清理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确保清理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省、市政府部门相对应的事项,要及时与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指导和督促清理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县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参与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并对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修订。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联系人:付立刚 联系电话:7123007
抚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