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字【2016】60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此次共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7项,其中:取消1项、保留实施1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衔接取消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2.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3.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5项)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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