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
通 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函[2014]67号)和唐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通知》(唐审改办[201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区级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
清理区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上级要求,区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后,区级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清理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上级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区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
批事项,设定依据为省级以下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一律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调整为行政许可。
(三)各部门面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乡镇(街道、开发区)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更为方便或不适应经济社会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或下放。各有关部门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一律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各部门要按照上述三个清理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按时上报区审改办审核。
二、
清理区级行政监管事项
省、市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行政监管”类别已经取消,为
保持与省、市行政审批事项类别相衔接,现对区级行政监管事项进行清理。清理后,区级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行政监管”类别。清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够对应上级公布目录的事项,或是设定依据充分、确实具有审批性质的,调整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审批权在上级相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事项,参照省、市的做法,作为上级部门服务事项单列,不在我区行政审批项目中计数,其中仅组档上报、无审批性质的,调整为部门日常管理事项。
(三)属于部门工作职责、无审批性质的,调整为部门日常管理事项。
各部门要按照上述三个清理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按时上报区审改办审核。
三、
清理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清理原则、标准和内容,制定规范
清理工作方案,对本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于2014年9月底前报区审改办审核。
(二)审核阶段(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由区审改办牵头,会同区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对各有关部门提出的规范清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相关部门。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审改办再次组织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4年11月底前完成)
区审改办对形成的规范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
会公布,并相应调整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四、
工作要求
规范清理区级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规范清理任务。要严肃规范清理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确保规范清理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与上级部门相对应的事项,要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工作上下衔接。区审改办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指导和督促规范清理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区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规范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部门清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审改办(地址:区行政中心1022房间,联系电话:8181103)电子版发至邮箱
fnbbsgb@163.com。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