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28 点击次数:?
邯郸市峰峰矿区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峰峰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峰峰矿区医疗保障局(简称区医疗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
(四)负责组织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落实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全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价格调控管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研究拟订定价原则、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组织实施公务员身心健康医疗保障办法和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待遇办法。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区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