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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邯郸市峰峰矿区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 内...

发布时间: 2020-08-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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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邯郸市峰峰矿区监察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峰峰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区纪委)由中国共产党邯郸市峰峰矿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邯郸市峰峰矿区监察委员会(简称区监委)由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纪检监察工作。区纪委与区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区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区监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邯郸市纪委监委和区委领导下,区纪委监委加强对下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区委工作机关,设在区纪委。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区委工作机关、区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乡镇(街道)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承担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做好巡视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四)负责全区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区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区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全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区委巡察机构的科级干部提名、考察,报区委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委巡察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完成市纪委、市监委、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来源:峰峰矿区编办
责任编辑:峰峰矿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