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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

发布时间: 2015-10-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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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政办字〔201542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县包装机械产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4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 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着力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水平,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逐步形成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县政府部门和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统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20159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15-918日)

县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为县级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事项及中介机构进行集中调研摸底,重点摸清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总量、类别和行业分布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业资质、业务范围、运行程序、收费情况等。县直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具体清理意见,认真填写《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附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918日前报县审改办。

(二)清理规范阶段(919-1031日)

各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质、服务项目收费、市场准入条件、购买服务标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严格予以规范。

1.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在清理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全部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严禁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进行分类清理。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须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县审改办。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放宽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垄断性较强、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4.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三)审核公开阶段(111-1130日)

县审改办会同县发改局(物价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法制办、县政管办等部门,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按职责分工,分别提出审核规范意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事项,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两个清单”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5918日前报送县审改办。县审改办牵头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县民政局负责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物价所)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组织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提请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保证清理规范工作的效果、质量及进度。

(三)严格清单管理。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价格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后续监管。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运用智能监管方式,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县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程跟踪各部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和落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


附件: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需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事项设定              依据

中介             机构           类别

中介     机构           性质

中介机构    行业主管     部门

中介              服务              是否                  收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介机构是否指定

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意见或中介机构改革意见

备注

 

 

 

 

 

 

 

 

 

 

 

 

 

 

 

 

 

 

 

 

 

 

 

 

 

 

注:

 

 

 

 

 

 

 

 

 

 

 

1.“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意见或中介机构改革意见”项,审批部门需提出中介事项“取消”“保留”等意见,中介服务事项为审批部门所属机构承担的,需提出中介机构改革意见。如“剥离”、“改制”、“暂时保留”等;                                                                                

2.“中介机构类别”项填写中介机构统称。如: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咨询评估、规划设计等;

3.“中介机构性质”项填写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914日印

                                                (共印50份)  
来源:东光县编办
责任编辑:东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