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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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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区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贯彻落实全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全市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城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及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街路、门牌编码管理及居民区和大型建筑命名、更名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落实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指导慈善帮扶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区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全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区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科。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中央和省、市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贯彻落实全市社区建设政策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镇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街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扬表彰工作。

(三)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科。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市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标准,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养老机构床位补助的审核上报和发放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补贴的审批、发放,负责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系统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贯彻落实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本区慈善事业的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指导慈善帮扶工作。

(四)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全区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辖区内的结婚、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负责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审批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全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及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街路、门牌编码管理及居民区和大型建筑命名、更名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区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

第七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股级领导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214日起施行。

来源:长安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长安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