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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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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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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安区行政审批局(简称区行政审批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区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蓄水、城市管理、经贸商务、住建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区电子证照库建设。

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负责对全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负责区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区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市行政审批局对我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园区、窗口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

(十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长安区行政审批局长安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文书档案、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查工作;承办法制考核工作。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负责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放管服”改革协调科。负责协调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区“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承担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运行监督管理科。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政务公开;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大厅及办公室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负责服务器、电脑、打印机、叫号机、电子监控系统等电子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维修和改造负责行政审批网络有关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和网络、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的安全管理。

(六)信用体系和网络技术科负责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七)商事登记科。负责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

(八)市场主体科。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零售);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小餐饮、小作坊登记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取水许可;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

(九)社会事务科。负责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

(十)项目审批科。负责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核准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核准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限额以下允许类、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变更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措施)备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建筑起重设备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流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措施)备案;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房产经纪机构备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备案;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排污许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市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管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市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负责划转的由本科负责的其他审批事项。

(十一)医疗卫生科。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区管医疗机构执业护士变更、延续注册;省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上级委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登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校验许可(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医疗美容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5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的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不含增加床位))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外国医师团体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变更、换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再生育审批。

(十二)文体教育科。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教师资格证初审;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及企业变更经营活动的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单位申请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施工单位审核;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企业);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审批负责划转的由本科负责的其他审批事项。

(十三)宣传科。负责长安审批公众号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摄录像、对外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十四)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十五)档案管理科。负责档案室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审批事项制式表格、证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股级领导职数  1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214日起施行。

来源:长安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长安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