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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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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局、石家庄市长安区园林局牌子。

第三条  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区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管道路维护管理;负责配合市级的城区市政设施改造工作,负责区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负责制订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作业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拟订城区市政道路日常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五)负责城区节水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门店的改造、装饰装修、沿街实体墙改造和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夜景、户外广告以及门店牌匾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清运;负责管辖公厕的清掏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开发和城区改造中有关环卫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协调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建设。

(八)负责辖区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方面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区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街镇容貌整治、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垃圾处理等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三)拟订辖区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园林绿化方面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摆花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辖区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区管街道、公园的提升改造和日常管护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绿化指导工作;负责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的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树木修剪和死树清理的备案。

(十六)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污染和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它行政处罚权。

7.区、街镇具体执法范围的划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研究拟订城区管理和综合执法资金计划;指导街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内部运转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会议的组织安排;督促上级机关工作部署和局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公文处理、文印、通讯、信息、印章管理、文书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党建、宣传、综治、群团工作;负责办公用品和执法装备采购、固定资产管理、接待、车辆管理等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财务会计的编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局日常行政费用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负责罚没款收缴和票据的管理;负责局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核、账目管理和服装购置,办理固定资产的核实、报废、转出等手续;负责工资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和城管协管员的管理。

(二)法制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执法案件的审核和执法文书的印制、发放和规范管理;负责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及保管;负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管理;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全区城管队伍执法证件的管理和年审;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和机关普法工作;负责两法衔接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受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工作;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督促、落实和反馈;负责全区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与规划部门沟通,核实认定违法建设性质;负责对规划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法建设项目立案、组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处置。

(四)市容监督科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广告牌匾设置、户外宣传活动和沿街单位、生活区墙体整修的备案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墙体的整修装饰、夜景亮化工作;负责督导沿街楼宇的清洗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景观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市容执法和市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制定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标准;负责监督指导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做好共享单车投放和运维管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施建设和标识线施划工作;负责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环卫大气监督科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督导落实;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负责对环卫执法和环卫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局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方面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及信息反馈;负责辖区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渣土处置的批前勘验工作;负责对渣土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公用事业科负责落实市城建计划路网建设工作;负责区管市政道路的大修、整修工作;负责管辖道路挖掘项目的初审和回填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节水方面工作;负责对市政执法和市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督导供热企业做好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抢修和安全运行工作;负责供热补贴发放、供热项目评审资料收集、新增住宅项目供热形式审核备案、新建供热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处理居民供热纠纷工作;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负责管辖街道提升改造和日常管护工作;负责辖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绿化指导工作;负责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摆花工作;负责辖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树木修剪和死树清理的备案;负责对园林绿化执法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214日起施行。

来源:长安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长安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