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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民政局三定

信息来源:安国市编办 发布时间:2018-03-07 发布者:安国市编办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55号)和中共安国市委、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字〔201021号),设立安国市民政局(挂安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城乡社会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划入民政局。

(三)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保定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承担安国市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工作;负责本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四)负责军队移交我市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承担本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 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全市社区居委会的建设。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发放上级下达和本市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使用。

(七)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省、保定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八)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九) 负责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 落实省、保定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规、规章;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命名、变更的调查论证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宏观管理及新办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使用社会福利资金,接收各界人士对福利事业的捐赠工作。

(十二)落实省、保定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国市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接待、人事、编制、安全保卫及会务、后勤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法制宣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 (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的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全市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优待、伤亡抚恤政策;负责革命烈士申报和褒扬工作;承担本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伤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干休所的建设工作,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

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织核查全市灾情;承办全市救灾款物储备、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承办各界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上级和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做好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和各类福利机构的认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承办本市公民的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社会福利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搞好社区管理、服务、保障和文明建设。

负责本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承办全市重大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股

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指导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工作。

(五)民族宗教股

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财务股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中央、省、保定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负责市民政系统综合统计管理工作。编制和申报全市民政专项物资装备计划。

四、人员编制

安国市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干部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安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安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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