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5-28 点击次数:?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共5类、8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 2、审核责任: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实际缴费数额,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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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付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项 前两款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项 前两款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2、《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批。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经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养护经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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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给付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重点用在抗洪抢险、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洪、防潮、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通信、水文测报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负担。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给付。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经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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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必须服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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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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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并出具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书; 4、事后阶段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区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水土流失的; 4、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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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邯郸市永年 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第十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 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2、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一)……(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3、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
1、专项验收责任: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2、 阶段验收责任: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竣工验收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而予以验收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损失或质量问题的; 4、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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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利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条款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条款内容: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
1、受理责任: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备案责任:对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备案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而予以备案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的; 4、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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