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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18〕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8-02-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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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18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

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

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

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清单所列证明事项为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要求办事群众(企业)提供,其他部门和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2017年以来仍在要求开具的证明事项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或按照新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清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证明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清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对《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中由市级及以下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应减尽减”的原则调整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对调整证明方式的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调整后的证明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核查反馈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核查部门。

  四、加强清单动态管理。清单公布后,对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2

 

 

 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xlsx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xlsx

来源:涿鹿县编办
责任编辑:涿鹿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