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14 点击次数:?
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拓展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推动“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现就印发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制度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乡镇不得擅自变更清单事项,列入清单的部门职责,要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要正确履行职能,规范行使权力,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清单动态管理
各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未经县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不得设定新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自行变更部门职责,确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
三、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布运行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县监察委、县审改办、县法制办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督查监管机制,确保政务服务清单制度落地见效。要抓紧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做好与清单的衔接融合,加快推进权力事项网上运行。
四、公开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县审改办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中心网站、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公开《张北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各乡镇也要通过有效渠道各自公开本乡镇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乡镇政务服务清单事项目录
(由于办事指南页数较多,后不另附只在县政府网和县机构编制网上统一公开,各单位可自行下载。)
附件
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
农村特困户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政府关于印发《张北县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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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
3 |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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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生育证》 |
其他类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第22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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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补贴发放 |
民生服务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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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教育补贴 |
民生服务 |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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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免缴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社会保障 |
《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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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 |
民生服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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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口婚育证明 |
卫生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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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及费用领取 |
卫生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6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1 |
|
生育手续审批 |
卫生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17年修正)、《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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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工作 |
社会保障 |
《中华人民国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张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