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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
发布时间: 2017-06-26 点击次数:?
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县(市)、区质监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已下放事项,由县级衔接。 |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