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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省、市政府2015年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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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与省、市政府2015年取消下放

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8号)文件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取消下放部分行政权限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7号)文件要求,我县需衔接行政审批事项33项,其中取消20项,承接7项,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6项。

各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确保省、市政府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及时修订本部门权力清单,并将修订后的权力清单报送至编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承接的事项要在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出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赞皇县2015年第一批衔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事项目录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8

 

 

 

 

 

 

 

 

 

 

 

赞皇县2015年第一批衔接取消和下放的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衔接取消事项(共20项)

 

序号

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处理意见

备注

 

1

教育局

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评估检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取消

 

 

2

教育局

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民办学校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取消

 

 

3

工信局

两化融合优秀企业和个人表彰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取消

 

 

4

工信局

选树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试验区和示范企业,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工作。

取消

 

 

5

工信局

配合同级统计部门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取消

 

 

6

国土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第5项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4]24号)第6

取消

 

 

7

房管局

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取消

 

 

8

文广
新局

博物馆对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5

取消

 

 

9

国税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0

国税局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

国税局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2

国税局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3

国税局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4

国税局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5

国税局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6

国税局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7

国税局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8

国税局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9

国税局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20

国税局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取消

非行政

许可审批

 

二、承接下放事项(共7

 

1

发改局

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四条第12款;《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六、七、八、十一条;《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41016号)

承接市级下放权力

其他类

 

2

民政局

福利企业月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承接市级下放权力

行政确认

 

3

环保局

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4293号)

承接市级下放权力

行政许可

 

4

交通局

颁发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承接市级下放权力

行政监督

 

5

林业局

林木采伐许可(市所属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有用材林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承接市级下放权力

其他类

 

6

林业局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承接市级下放权力

行政许可

 

7

房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承接市级下放权力

行政许可

 

 

 

三、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6项)

 

1

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815日公安部发布)

衔接改为后置审批

 

 

2

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衔接改为后置审批

 

 

3

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1110日公安部发布)

衔接改为后置审批

 

 

4

交通局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衔接改为后置审批

 

 

5

交通局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衔接改为后置审批

 

 

6

交通局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衔接改为后置审批

 

 

 

 

来源:赞皇编办
责任编辑:赞皇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