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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5-08-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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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机编〔2010〕25号

 

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六月二十八

 

 

 

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原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09]9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阳原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阳发[2010]10号),设立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二)将人民防空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管理办法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指导城市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等级审核。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报道、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制度落实、城建和房地产秩序管理、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并负责督查、督办,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及信访、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二)规划股

组织编制城乡体系规划,负责城乡总体规划的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古迹及其保护规划的制定、报批、与监督;指导城乡空间地下发展规划、参与有关城乡专业规划的制定,参与县城土地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县城勘察、测量与划验线工作。

四、人员编制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阳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阳原县编办
责任编辑:阳原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