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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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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4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我区相应衔接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2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国家和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区行政审批局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各有关部门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统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清单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沧州市运河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沧州市运河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xlsx

来源:运河区编办
责任编辑:运河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