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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子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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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子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73号)《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和《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精神,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工作思路,严控机构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把长期闲置不能发挥使用效益的闲置空余编制集中起来,建立“周转池”,缓解我区面临的机构编制严控与保障事业发展亟需的矛盾,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动态管理范围

     ()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镇、街道和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均属于动态管理范围。

    (二)除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之外,其他需补充机构编制的,均须在全区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通过动态调整的方式解决。

(三)各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评比达标、审批项目、拨付资金、考核奖励等形式干预下级业务部门机构编制事项,不作为政策依据,区编委办一律不予受理。

 二、动态管理原则

(一)满编运行,盘活机构编制资源。以各单位实有在编在岗人数为基数,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空缺编制全部予以收回,分类建立编制“周转池”,统筹机构编制资源。  

(二)统筹使用,用活机构编制资源。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配、层级管理、专编专用”的原则,推进机构编制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重点保障全区中心工作、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机构编制资源的需求,充分发挥机构编制作为“稀缺资源”的作用。  

(三)强化机制,增强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强化机构编制前置审批职能,建立机构编制评估问效机制;强化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综合约束机制;严控机构增量,严格用人需求,严肃编制纪律,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动态管理内容

     根据全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各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充分运用弹性调控手段,适时调整机构、编制,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做到“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

    (一)行政机构编制调整

     1.行政机构调整。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行政机构设置原则上保持不变,如确需设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行政编制调整。在上级核定我区行政编制总数内,根据行政机关职责任务的变化情况,对同类型编制进行少量调整。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

     1.事业单位调整。以全区现有事业单位数为基础,紧密结合我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职责弱化、消亡的事业单位及时整合、撤销,对职责增加确需新设事业单位的,在不突破全区现有事业单位基数上按照“撤一建一”或“撤二建一”的原则设立。

     2.事业编制调整。在全区现有事业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职责任务增加较多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编制人员的,可从部门内部或从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连人带编划转,对解决不了的,从同类机构编制“周转池”划转。

 四、动态管理形式

(一)日常评估:区编委办在日常工作中定期统计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变化和人员编制变动情况,并进行整理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相关依据。

(二)专项调研:区编委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调研活动,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全面系统地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调研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五、动态管理程序

 用编单位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区编委办根据日常评估和专项调研情况,提出机构编制调整建议,报区编委会议研究或经区编委领导同意,需报市编委办审批的按程序办理。

 六、动态管理组织领导

     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在区编委的领导下,由区编委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区编委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要求,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区编委办做好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

     本办法由区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鹰手营子矿区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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