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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

发布时间: 2021-05-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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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行政确认类119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 永年区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 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并进行市场调查;
3、决定责任:进行内部审核,做出价格认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并要求提出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教师〔2013〕9号;条款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确认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初审的,网上传送至市级进行复审、省级进行终审。
5、终审通过的人员,在证件附页后粘贴注册贴结论并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确认、初审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初审的不予确认、初审,或者对不应确认、初审的予以确认、初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条款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 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依据文号: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条款号:第四十条;条款内容: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办学许可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法律法规名称:《全民健身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条款内容: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3: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社体育指导员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评。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考评的,颁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证书,并报邯郸市体育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证书个人进行日常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和收费标准核定及管理 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力量建设的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价行费字〔2002〕8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第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对学生公寓等级认定的审批工作。2: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教财2006〕2号;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款;条款内容: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政办函〔2001〕31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四、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实行年检制度。住宿费标准要提前向社会公布。省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制定河北省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价行费字〔2002〕9号;条款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 (1)正式申请一式三份(校内学生公寓以学校名义行文,校外学生公寓以开发建设单位行文);(2)《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及收费标准核定申请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给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 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区域范围、规模、质量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住宿环境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并通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后续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住宿安全,导致学生权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公寓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1:法律法规名称:《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体育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考评的,颁发三级运动员认定证书,并报邯郸市体育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三级运动员认定证书个人进行日常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确认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前审批 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市局申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确认 核发居民身份证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第一款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纪委督察部门)。
9 行政确认 核发居住证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发放《居住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0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第六十五条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其父母应共同协商一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变更、更正。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1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出生登记)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
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登记。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2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迁移)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第五十二条公民在省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公民迁往省外的,原则上公安派出所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省外公民迁入本省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户口迁入。
第五十三条省内公民被省内大、中专院校录取后,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录取院校集体户的,录取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和户口页办理迁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准予办理户口迁移。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3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注销)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户口注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4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居民户口簿补换领)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公民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应当由户主持有效身份证件补领,并签署遗失声明。
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由户内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内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申请补办个人户口页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
第九十五条因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换)领集体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单位证明核实后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换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5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立户分户)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
第十八条家庭户中18周岁以上的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变化、分家析产需要分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相关证明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立户分户。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6 行政确认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注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7 行政确认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永年区公安局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3、《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验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8 行政确认 国际联网备案 网安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备案。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19 行政确认 印章刻制备案 永年区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备案。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20 行政确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网安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审批。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21 行政确认 暂住人口登记 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确认的予以登记。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确认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纪委督察部门);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纪委督察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纪委督察部门);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纪委督察部门);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纪委督察部门);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纪委督察部门)。
22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八条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对证件合格的当场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通过证件审核的,当场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中进行婚姻登记,并制作婚姻证件,向婚姻当事人颁发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14号);条款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2)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4)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2.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为收养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撤销婚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询问。
3.决定责任: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准予撤销的,制作发布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14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询问。
3.决定责任: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准予撤销的,制作发布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人员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内容: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确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二)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个人档案等材料,材料齐全且填写正确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不予受理。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确认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电话告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条款号:全文;
2.《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冀劳〔1998〕47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养老金待遇计算的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
32 行政确认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确认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确认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确认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确认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确认 地役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确认 预告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确认 抵押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确认 查封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确认 异议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确认 更正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确认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条款号:无;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确认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国土资办字〔2017〕32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确认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确认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退耕还林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确认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确认 采伐更新验收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确认 营利性治沙验收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依据文号: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确认 林种划分确认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条款号: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确认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的检疫确认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2.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林生发〔2019〕11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永年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0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40条及国务院令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列》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邯郸市档案管理条例》
2.《档案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确认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保〔2016〕281号;条款号:第二条;2.《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建保〔2013〕178号;条款号:通知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行政确认 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房〔2008〕623号;条款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行政确认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冀价经费〔2014〕12号;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行政确认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2.《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4年5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行政确认 招标人自由办理招标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行政确认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行政确认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行政确认 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5月1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行政确认 招标文件备案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5月1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78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依据文号:JT/T200-2020;                                      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  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79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0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1、《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8号令)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1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2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6《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3 行政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6《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4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5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6 行政确认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 永年区交通运输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情节恶劣的;                
87 行政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永年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并出具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书;
  4、事后阶段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区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水土流失的;
4、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1、 控制处理责任: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2、上报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9 行政确认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二、筹资筹劳的程序(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乡(镇)政府报送的筹资筹劳方案。
2、审查责任:对乡(镇)政府报送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案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对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案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确认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1、采集土壤样品责任:在布设的样点采集耕地土壤样品。
2、样品检测责任:对土壤样品成分进行检测。
3、评价责任: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在布设的样点采集耕地土壤样品的。
2、不按照规定对土壤样品成分进行检测的。
3、不按照规定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5、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6、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7、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8、索取、收受贿赂的;
9、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10、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11、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92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永年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文化部令第45号;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依据材料要求筛选县区级传承人,对县区级以上传承人进行推荐申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鼓励、支持传承人进行非遗传承活动。
4、事后监管责任: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永年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依据材料要求筛选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推荐申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校验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1、受理责任:医疗机构依法提供下列材料:(1)校验申请材料;(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2、现场审查责任:(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            4、负责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5 行政确认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认定的接种单位进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预防接种单位认定工作的;          4、负责接种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6 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受理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鉴定的书面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承诺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形成医学诊断。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3、决定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鉴定工作的;            4、负责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7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受理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书面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承诺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形成医学诊断。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3、决定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4、从事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98 行政确认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1、受理责任:受理进行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认定的书面材料;                                                      2、审查责任: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告知后续手续的办理流程;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和原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未受理的或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医师(含助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确认 中医诊所备案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受理责任:受理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中医诊所的书面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负责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100 行政确认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一) 1、受理责任:受理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审查责任: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并进行初步审核、加盖公章,上级再次核实,报区级部门,在承诺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受理鉴定申请,未受理的或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101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医疗机构评审的书面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小组评审工作报告作出评审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            4、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102 行政确认 中医医院评审 永年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医疗机构评审的书面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小组评审工作报告作出评审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            4、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103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新办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第602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条款号: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伤残等级评定(新办)(补办)(调整)、(伤残人员补发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第602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条款号: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伤残等级评定(新办)(补办)(调整)、(伤残人员补发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调整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第602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条款号: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伤残等级评定(新办)(补办)(调整)、(伤残人员补发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确认 (伤残人员补发证件)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第602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条款号: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伤残等级评定(新办)(补办)(调整)、(伤残人员补发证件)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确认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01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2.法律法规名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依据文号:退役军人部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退役军人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役军人本人审核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退役军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核查,出证发给本人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审验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退役军人本人审核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退役军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核查,出证发给本人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更换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长期未行使
113 行政确认 烈士评定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 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退役军人府退役军人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退役军人府退役军人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退役军人府审核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死者家属书面申请、死者原单位(或乡镇人退役军人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现场目击者2-3人证词、与犯罪分子搏斗牺牲的,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笔录和法院判决书、市、县(市、区)人退役军人府文件、《革命烈士审批表》一式四份。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市退役军人部门,由其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的相关手续。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烈士的评定的。                          3、未按照规定未上报市局的;
4.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确认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河北省退役军人厅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在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确认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永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永年区
行政审批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2:法律法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条款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7 行政确认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永年区
行政审批局
1:法律法规名称:《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林场发〔2007〕142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或弄虚作假审批、有失职行为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8 行政确认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永年区
行政审批局
1: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非常办事项
119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永年区医疗保障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规范性文件】《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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