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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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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并出具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书;
4、事后阶段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区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水土流失的;
4、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必须服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水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附件2第4项;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章第四条;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二章第五条。
1.受理责任:接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同意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子备案书面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条款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条款内容: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受理责任: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备案责任:对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备案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而予以备案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的;
4、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十条;
2.《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冀水河湖〔2021〕54号)第二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备案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上报的;
4、在审查、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接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同意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子备案书面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备案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而予以备案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对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报告备案的;
4、在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第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备案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上报的;
4、在审查、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备案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接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同意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子备案书面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第五条。 1.受理责任:接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同意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子备案书面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备案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上报的;
4、在审查、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八条、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报告不予受理的。
2.对已提交的报告,当事人要求修改未获同意,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3.在履行报告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受理的报告不予受理的,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报告予以受理的。
5.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接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同意备案: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子备案书面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 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1、专项验收责任: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2、 阶段验收责任: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竣工验收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而予以验收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损失或质量问题的;
4、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1.制定检查计划责任:依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2.实施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
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个案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符合立案标准
的,应当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4事后监管责任: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
况组织进行核查;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5.检查结果公示责任:行政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
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7.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9.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10.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11.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12.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13.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追责行为。
15.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追责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监管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3.信息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1 行政检查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
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3.信息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行政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1.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3.信息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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