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字体: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条款内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7月25日原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6年11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2号。
6.《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冀自然资规〔2020〕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地踏勘;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预审项目和选址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要求的建设项目预审项目或者不符合项目选址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的;
3.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的建设项目预审项目的;
4.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5.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和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5.发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地踏勘;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4.《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冀机编办(2019)68号;条款号:全文 “...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划入省自然资源厅,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使用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8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使用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9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使用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级权限委托乡镇实施
10 行政许可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依据文号: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条款号:第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使用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地踏勘;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地踏勘;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地踏勘;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政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14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退耕还林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依据文号:冀财农〔2018〕159号;条款号: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确认 不动产统一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核定草原载畜量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使用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发现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确认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退耕还林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采伐更新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营利性治沙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依据文号: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林种划分确认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条款号: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的检疫确认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2.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林生发〔2019〕11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最高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楼盘表的建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确认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草原等级评定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备案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号公布)第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第十九条。
1、审核责任:依法审核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材料,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2、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备案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备案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裁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权属来源资料);必要时现场踏勘;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裁决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权属来源资料);必要时现场踏勘;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裁决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检查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检查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检查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检查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检查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1.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
2.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根据计划和方案,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科室意见,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并实事求是的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按时完成检查。
4.结果公示阶段责任: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结果使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类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类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类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类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2.《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住区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类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四十五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其他类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1号)第九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六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其他类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3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类 有关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的;
3.不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