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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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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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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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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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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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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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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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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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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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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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填写会计凭证、保管 会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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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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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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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他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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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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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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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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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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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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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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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他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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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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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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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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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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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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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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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他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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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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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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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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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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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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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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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他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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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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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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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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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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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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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
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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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他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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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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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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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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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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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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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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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他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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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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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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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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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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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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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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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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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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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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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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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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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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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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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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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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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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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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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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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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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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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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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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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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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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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
求,接受供应商赠品、服务,确定中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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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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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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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他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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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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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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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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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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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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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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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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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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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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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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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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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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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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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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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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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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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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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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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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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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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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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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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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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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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民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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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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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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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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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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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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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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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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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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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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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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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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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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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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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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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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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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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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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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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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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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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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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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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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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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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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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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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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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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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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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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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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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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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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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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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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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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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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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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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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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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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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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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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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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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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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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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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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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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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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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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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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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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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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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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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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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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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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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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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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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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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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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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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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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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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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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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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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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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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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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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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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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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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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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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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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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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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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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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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当面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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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进行资格认定;
2.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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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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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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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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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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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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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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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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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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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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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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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及单位部门所属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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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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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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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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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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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情形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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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财政票据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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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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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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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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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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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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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与上报,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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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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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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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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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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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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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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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评估核准和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当面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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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备案;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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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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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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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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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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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评估核准和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当面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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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
2.对未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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