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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7-1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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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主要工作责任明确如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环境保护部门

(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政策,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发展改革部门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

(二)协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推进并协调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

(三)落实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四)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建设项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五)参与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六)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

    三、财政部门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同级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向社会公告,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三)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国土资源部门

(一)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三)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治理,牵头负责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非法粘土烧砖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六、规划部门

(一)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城乡规划;

(二)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七、城管执法部门

(一)监督主城区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二)指导中心城市范围内相关县(市、区)县城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三)监督主城区的城市供水工作;

(四)指导中心城市范围内相关县(市、区)县城的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八、建设部门

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指导工作,指导中心城市范围外各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县城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公路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公路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干线公路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农牧部门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计划,指导农业节能减排和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

(二)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农业外来入侵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十一、水利部门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十二、林业部门

(一)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十三、商务部门

(一)坚持“环保优先”的招商原则,在项目洽谈中凡与环保要求不相符的项目不予洽谈对接;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按期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十四、教育部门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十五、科技部门

(一)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技术集成,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提升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保障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经费规模和数量。

十六、公安部门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的行政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牵头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七、民政部门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八、司法行政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一项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指导。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加强考核,落实奖惩;

(二)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责任追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二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三)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协调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一、卫生计生部门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测;

(二)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二十二、审计部门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检查指导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三)审计部门根据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试点审计。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管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四、工商部门

(一)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在收到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信息后,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二十五、质监部门

(一)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要求;

(二)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六、监察部门

(一)负责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安全监管部门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统计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调查。

二十九、法制部门

(一)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政府规章建设,依法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金融部门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积极采纳环境保护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三十一、气象部门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加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三十二、海关部门

对入境固体废物的通关和监管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三、检验检疫部门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来源:永年区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