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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雄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0-09-09 发布者:雄县编办

雄县行政审批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雄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县行政审批局加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新区党工委和县委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协调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区、县关于“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政策措施。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行政审批制度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流程再造、优化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并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探索建立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机制;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负责协调县级暂未划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组织进驻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会办;研究推进并联审批服务工作。

(六)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编制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建设、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负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

(七)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督促乡镇、县直各部门落实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

(八)引导和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县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对进驻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与派驻部门共同对进驻业务运行情况和工作人员作风纪律、服务质量、办理效能等实行双重监督管理。负责对进驻行政审批大厅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县行政审批局及时向各职能部门反馈、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

(二)各职能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等及时推送或转交给县行政审批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字综合、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对外宣传、政务督办、政务公开、带班值班、印章管理、机要通信、机关内部管理及标准化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行政审批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内控管理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人事、教育、机构编制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本局及进驻部门窗口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办理工作的监督;负责部门窗口进驻人员出勤、日常行为规范、审批案卷及服务态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部门间业务衔接和联办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业务报表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拟订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对办理效能进行监督;牵头组织综合考评;负责疏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组织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入驻县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受理对进驻部门及其进驻工作人员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受理和处理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协调交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诉求。负责拟订行政审批监督工作计划。

(二)政策法规股(“放管服”改革协调和行政审批管理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股)。负责全县“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宣传、培训、推动和实施,拟订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审批咨询;承担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负责法律法规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政策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对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办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推进全县审批服务、公共服务便民化;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调整、目录和办事指南编制、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涉及多个进驻部门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负责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并统一组织评审;负责建立行政审批技术性环节第三方办理工作机制;负责建立完善与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负责规范依法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开统一的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优化简化办理流程;负责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研究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拟订“放管服”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乡镇、县直各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督促落实改革措施。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受理和处理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信息技术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股)。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推动乡镇、县直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实现相关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负责行政审批平台、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负责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和管理;指导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设。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综合受理股。负责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受理;负责与业务窗口、股室的协调沟通和受理材料的转递。负责企业“一站式服务事项”的领办、代办、帮办工作。负责证照打印、核发;负责免费邮寄;负责档案接收、整理、分类、保管、查询及统计归档。

(五)项目投资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县有关项目投资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负责改发、水利、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负责对许可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前置条件进行梳理、研究,优化环节,压缩时限,并依法进行审批;负责对接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衔接;负责及时向各职能部门推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等情况。

(六)商事登记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县有关市场准入服务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负责市场监管相关领域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负责对许可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前置条件进行梳理、研究,优化环节,压缩时限,并依法进行审批;负责对接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衔接;负责及时向各职能部门推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七)社会事务股。负责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和旅游、教育、卫健相关领域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负责商务、人社、民政、农业农村、财政相关领域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负责交通运输、科技、司法等相关领域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负责对许可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前置条件进行梳理、研究,优化环节,压缩时限,并依法进行审批;负责对接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衔接。负责及时向各职能部门推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等情况。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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