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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交通运输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雄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0-09-09 发布者:雄县编办

雄县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雄县交通运输局(简称县交通运输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雄安新区党工委和县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与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优化县内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邮政规划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

(二)负责组织起草全县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等地方性规章草案。负责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标准。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局属企业行业管理。

(三)承担全县道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运输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承担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路政、水路运输和航道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县行政审批局职能之外)、行政处罚等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四)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防止污染工作。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船员、航道管理和水上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指导水上遇险救助打捞。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提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省、新区、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代表县政府履行交通运输类相关企业出资人职责。

(六)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管理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县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的授权协调国家铁路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输等相关事宜。牵头负责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八)指导全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新区、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县管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县级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九)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工作,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人才开发、教育、培训、交流和使用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县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外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督查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事项的调研。负责交通运输大事记、年鉴、史志编纂工作。归口管理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综合宣传、通讯报道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绩效管理和人才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出国(境)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老干部工作。参与有关应急体系建设。

(二)财务审计股。负责预决算编制、执行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债务、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经费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外汇、信贷和银行帐户有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负责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指导行业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三)工程管理股。负责编制全县交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申报、下达交通建设、养护计划。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负责项目规划调研的组织和实施。拟订全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办法,实施行业管理。审批上报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负责交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项目建设交竣工验收。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平等竞争秩序。监督交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造价和工程质量。承担国防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四)综合运输股。承担道路、地方铁路等运输体系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城乡客、货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物流发展战略及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道路和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道路运输、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运政管理、行政裁决等工作。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道路和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县政府的授权协调国家铁路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输等相关事宜。

(五)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股。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负责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调解、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消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安全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职业健康工作。承担牵头协调县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海事管理股。负责水路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和航道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事项的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县水路建设市场、信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水上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参与全县水路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船舶(含渔业船舶)等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航运、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水路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编制34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锁定事业编制28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派出)机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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