瀑河乡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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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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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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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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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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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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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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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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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婚育证明办理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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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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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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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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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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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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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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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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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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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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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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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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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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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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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行政确认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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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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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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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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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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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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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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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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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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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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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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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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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审查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冀民〔2012〕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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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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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个体工商户中经营纯流通类和既含流通又含保健食品的)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月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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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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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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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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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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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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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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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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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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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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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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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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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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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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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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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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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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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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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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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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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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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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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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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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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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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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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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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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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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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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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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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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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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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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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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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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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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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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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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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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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税务登记(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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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社会保险登记(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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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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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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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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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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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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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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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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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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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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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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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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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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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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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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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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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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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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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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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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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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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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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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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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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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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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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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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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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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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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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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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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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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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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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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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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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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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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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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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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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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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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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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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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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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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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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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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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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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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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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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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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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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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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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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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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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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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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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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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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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 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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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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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 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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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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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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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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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罚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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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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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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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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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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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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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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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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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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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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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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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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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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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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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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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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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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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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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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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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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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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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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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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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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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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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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区瀑河乡责任清单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承担乡镇党委、政府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任务交办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党委政府值班、公文、会务、接待、人事、档案、信息综合、安全保卫、机要保密、人民防空、地方金融监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乡镇承担改革事项的协调落实、督促检查和对上汇报工作;负责涉及本乡镇媒体来电来访协调处置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处理来信、接待来访。依照法定权限,做好本辖区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 党政综合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 |
2 |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负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负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负责党员干部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机构编制、宣传、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工作;负责党管意识形态、统一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负责党的主题教育活动工作;负责推进移风易俗、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群团、人民武装工作。承担人大主席团日常事务和人大代表联络等工作;承担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负责乡镇和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和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要求,做好民族事务工作。根据委托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领导辖区内人大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听取和审查乡镇和街道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做好本辖区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 |
3 | 负责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制定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消防、防汛抗旱等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负责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统筹协调指挥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乡镇直属单位、农村及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检查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工作。负责辖区护林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负责辖区地震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财务、农村合同、农村财务管理及农民减负工作;负责代理村集体资金,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内部审计监督相关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审计、统计、商务、国有资产、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民政、教育、体育、科技、工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水利、财政等工作;做好辖区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扶贫开发、移民、村民自治、就业培训、社情疫情险情等工作;按权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按权限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负责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按权限落实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负责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领导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负责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 加强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负责辖区防汛抗洪、抗旱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依法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排查、隐患治理、救助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履行辖区护林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巡查巡护、组建火灾扑救队伍、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火灾预防扑救。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按权限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按权限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按权限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领导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权限落实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职责,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工作。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分工和权限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负责本辖区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加强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负责本辖区健康中国建设、健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逐项抓好任务落实。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和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力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 应急管理办公室(财经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
4 | 负责贯彻落实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负责本乡镇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专规详规的制定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土地规划编制、调整协调工作;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服务工作任务,负责对燃气企业、燃器具生产和供应企事业在本辖区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管理各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协调管理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协调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村两委持续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燃气企业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负责辖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工作。负责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负责乡村环境保护工作。 | 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和草原建设保护利用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合做好联合巡查工作,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
5 | 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乡镇本级、县直部门下放乡镇和县直部门委托乡镇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执法工作的日常巡查监管;负责协助县直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网格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履行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呈报交办、信息反馈及督办职能;负责向本乡镇工作机构、所辖网格长(员)派发收集汇总的民生问题;负责监管、督办网格内的问题处置情况;负责对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和网格志愿者进行监管,对辖区网格员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平安建设相关单位资源,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解工作,防范重大风险;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对辖区内各部门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 | 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各类纠纷。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及普法工作,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防范邪教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对户籍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接受建档和安置帮教工作,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承担民间纠纷调解相关工作。承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农村生活污水管理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
6 | 负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民政、劳动就业、卫生健康等民生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负责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业务引导、政策咨询、帮办代办服务;负责建立和完善镇村政务服务体系,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引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搞好劳务输出;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指导和劳动用工服务工作;负责社会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对广大群众进行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负责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组织电影、电视、录像放映活动;负责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科普讲座、农技知识讲座等,辅导和培养文艺骨干;负责开办图书室,组织群众开展读书活动;负责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促进乡村特色文化的发展;负责指导开展群众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负责推动青少年校外活动的开展,建立健全校外活动场所。负责指导和辅导村文化机构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负责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承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科普活动,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负责本辖区综合文化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免费开放。 |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 | |
7 |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巡查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和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治、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负责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宅基地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农业农村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工作。 | 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综合治理。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相关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
8 | 负责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援助、信息采集、优抚服务、培树典型、建档立卡、党员管理、政策调研、政策宣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负责对村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业务指导工作。 | 依照法定权限,做好本辖区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