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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改办关于取消县水务局下放乡镇政府两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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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审改办〔20173号

 

 

关于取消县水务局下放乡镇政府两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下放乡镇行政权力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兴政办字2016〕2号),县水务局向乡镇政府下放了“餐饮业、洗浴业、洗车业以及取水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果品加工企业水资源费征收”和“对个体工商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两项行政权力事项。2016年5月,财政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改由税务局统一征收;2017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经与县水务局沟通,取消县水务局下放乡镇政府以上两项行政权力事项。

 

特此通知

 

 

兴隆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