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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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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2011〕15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隆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兴隆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13号)和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12号),设立兴隆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职责;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三)增加承担监督、统筹协调全县生态县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清洁生产审核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并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拟定全县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及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和污染防治,监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森林、矿藏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审查境内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评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监督“三同时”制度实施;负责全县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治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生态县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负责调查处理本县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行为,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浏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小学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组织管理好环保科技产业工作。

(十)组织管理本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队伍的素质建设、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兴隆县环境保护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挂法制股牌子)

负责处理党务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综合协调本局各股(室、站)工作,对市、县领导交办和局长办公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等重要工作进行落实或督办;负责全县环保工作会议及局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讲话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党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党务及机关公文、电传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负责机要、安全、保卫、保密、档案和政务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拟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管理工作;宣传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本县环境保护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二)环境监督管理股

贯彻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相应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组织开展全县清洁生产审核;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通过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使企业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四、人员编制

兴隆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核定股级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人。

五、其他事项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和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