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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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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2011〕22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隆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兴隆县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13号)和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12号),设立兴隆县水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条例和地方性水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水利价费、建设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研究落实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主要河道、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督导落实建设节水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实施“三同时”管理。负责受理全县的水事纠纷案件。

(四)负责城镇供水、排水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县水资源的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区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五)负责全县主要河道、水库、河口、灌区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县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

(六)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七)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和预防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县四荒资源的规划、治理、开发和管理。

(八)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和城镇供水。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县水务系统水电站,负责全县农村水电电气化、小电网的建设、生产和行业管理。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全县水务系统国有资产。

(十一)负责对全县的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重要水利工程,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二)对水务科技实行行业管理,组织水务科技项目研究、技术引进推广;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务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兴隆县水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督办、水利修志、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和规章制度建设;承办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内部干部、公务员培训及考核;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保护及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承办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负责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党务日常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

组织拟订全县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 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政策;负责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各项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调配、监督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监督审计。

四、人员编制

兴隆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核定股级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人。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和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执行。

(三)县水务局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1、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2、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3、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并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4、依法转让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