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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司法局权责清单2021

发布时间: 2021-06-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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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2类、5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

 

 

二、行政处罚

0

 

 

三、行政强制

0

 

 

四、行政征收

0

 

 

五、行政给付

3

 

1

1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2

2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3

3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六、行政检查

0

 

 

七、行政确认

0

 

 

八、行政奖励

0

 

 

九、行政裁决

0

 

 

十、其他类

2

 

4

1

对各街道、各区直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5

2

行政调解

 

 

 

 

 

 

 

 

 

 

 

 

 

新华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2类、5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年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2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年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审查责任。认为办案律师提交结案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办案律师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2、发放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3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受理责任:接到补贴发放申请后,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发放补贴的案件认真进行审查,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评定等级。

3、履行责任:审查合格的补贴申请及时报局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办理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对各街道、各区直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受理责任,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决定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

2、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审理环节、审理时限以及转送案件的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作出决定的时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相关人送达法律文书。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行政调解

区司法局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

1、受理责任: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
、调查责任:根据双方的争议,采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方式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过程中,要向当事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

3、调解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

4、履行责任:行政调解人员要督促协议履行,及时回访,做到案结事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受理的;

2、调解或和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结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新华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新华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