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体制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体制改革

新华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021

发布时间: 2021-06-20 点击次数:?
【字体:

新华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4类、13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

 

 

二、行政处罚

2

 

1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2

2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

 

3

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四、行政征收

0

 

 

五、行政给付

0

 

 

六、行政检查

9

 

4

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5

2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检查

 

6

3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7

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8

5

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监测

 

9

6

兽药、饲料安全生产监管

 

10

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1

8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2

9

负责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七、行政确认

0

 

 

八、行政奖励

1

 

13

1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九、行政裁决

0

 

 

十、其他类

0

 

 

 

 

新华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1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月修订版)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至十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及相关科、站一到二人配合,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

行政处罚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月修订版)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及相关科、站一到二人配合,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新华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2、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1.检查责任: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通知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处置责任: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行政检查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检查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检查责任: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处置责任: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检查责任: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处置责任: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执法部门通报并由执法部门处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行政检查

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监测

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检查责任: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2.处置责任: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兽药、饲料安全生产监管

农业农村局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责任: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处置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种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1、检查责任: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3、法律责任: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处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行政检查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检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行政检查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13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新华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评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新华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新华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