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体制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体制改革

新华区住建局权责清单2021

发布时间: 2021-06-20 点击次数:?
【字体:

新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4类、26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3

 

1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

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行政处罚

0

 

 

三、行政强制

0

 

 

四、行政征收

0

 

 

五、行政给付

0

 

 

六、行政检查

17

 

4

1

对辖区内建成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

2

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的监督检查

(仅限于区级权限四级和暂定级)

 

6

3

对辖区内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

4

对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检查

(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

5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

 

9

6

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

 

10

7

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11

8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发包、挂靠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2

9

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3

10

对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督检查及考核各街镇

(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4

11

限于区级权限,协助市住建局做好本辖区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的巡查、检查

 

15

12

对辖区内房产经纪机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6

13

对辖区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

 

17

14

对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检查

 

18

15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检查

 

19

16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0

17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七、行政确认

1

 

21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行政奖励

0

 

 

九、行政裁决

0

 

 

十、其他类

5

 

22

1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3

2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以及项目的备案

 

24

3

公共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复核

 

25

4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6

5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新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26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新华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第3条:“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4《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现场情况,提出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不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查(不)合格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新华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第3条:“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4《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履行送达责任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消防验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1-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南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看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2、《建筑起垂机械安全监管理规定》; 20081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条款号第17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核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细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的门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看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组织核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建成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对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组织对本辖区内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 不及时予以公告、移送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的监督检查(仅限于区级权限四级和暂定级)

新华区住建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1.检查责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组织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行、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 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行、拆除等活动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

新华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组织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

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

新华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

3. 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质量实施检查的;

2、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新华区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基本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已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公告等;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发包、挂靠行为的监督检查

(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43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 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9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和人社部 建市[2019]18号)第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第17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3、《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建建市函[2020]49号)第5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督检查及考核各街镇(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核查,并督导各街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施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限于区级权限,协助市住建局做好本辖区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的巡查、检查

新华区住建局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检查责任:配合协助市住建局,在区级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房地产销售企业巡查、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发现问题,按步骤移送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房地产销售企业检查、巡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房产经纪机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新华区住建局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1.检查责任:房产经纪机构、中介机构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机构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

新华区住建局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房屋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治理危险房屋;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安全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检查

 

新华区住建局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房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检查

新华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华区住建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1.检查责任: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类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新华区住建局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2.《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监督工作。

1.检查责任:对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类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以及项目的备案

新华区住建局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基本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类

公共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复核

新华区住建局

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石保安居办【20212号文件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各街镇初审资料进行审核;

2、事后管理责任:对审核、复核发现的问题,督促各街镇整改完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内保障房资格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2.对不符合资格的予以通过。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类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新华区住建局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从业人员聘用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备案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于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发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类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新华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53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号)第14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8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19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0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新华区住建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第13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第3条:“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4、《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审核通过;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未作出书面告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新华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新华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