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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

发布时间: 2016-01-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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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张政发〔201515)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行为,县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

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审核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及收费事项16项;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及收费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及收费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县审改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网站、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汇总清单。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及收费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四、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及收费事项清单.xls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xls

 

 

 

                                宣化县人民政府

                                2016127

       

来源:宣化县编办
责任编辑:宣化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