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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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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极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组织实施意见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定完善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档案、宣传、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主要文件、领导讲话、综合文稿等;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建设等工作。
(二)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拟定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三)基金监管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业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的具体办理;负责办理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负责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无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无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
来源:无极县编办
责任编辑:无极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