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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邯郸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文件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和指导市(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拟订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团体机关及乡镇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直各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组织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督导实施;执行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认定意见;审核或审批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审核并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人员编制总额;负责上级下达的有关专项编制的分配和管理。受理市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机构编制设立调整事宜;负责对全市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统筹调剂、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核准工作;负责财政年度预算统发工资人员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聘用、调配和政策性分配安置等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邯郸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市(县)、乡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责任受理辖区内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刻制审核和废止印章收缴工作。

     (九)指导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