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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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权力清单3

时间:Dec 30, 2017 3:16:43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行政处罚(226项)

1815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6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7

对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处罚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8

对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19

对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0

对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1

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2

对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3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24

对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5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6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缺陷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7

对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8

对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29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30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31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32

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等外品”、“次品”或“处理品”字样,出厂或销售。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影响人体健康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出厂或销售,未销毁或作无害化的技术处理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33

对生产者、销售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34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以及不按照规定退还样品的处罚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35

对企业未执行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或者企业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36

对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37

对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38

对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未经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其技术文件和图样用于生产,以及产品执行标准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登记,或标准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登记等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39

对违反《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0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1

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2

对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等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3

对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44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5

对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未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6

对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7

对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48

对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49

对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0

对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棉花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棉花经营者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1

对违法销售棉花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2

对违法承储棉花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3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4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

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55

对棉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6

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不能正常运行和实施;成包棉花未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或者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7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8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59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60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61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62

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适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63

对销售下列计量器具的处罚: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的; 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的;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计量器具销售者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处罚(226项)

1864

对使用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的计量器具的;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使用者伪造计量数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计量器具使用者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强制

种类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强制

9项)

 

263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有明显质量缺陷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产品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91日)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设施、财物;封存财物;扣押财物

30日内

 

264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629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四 项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设施、扣押设施

30日内

 

265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大大常委会2000330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设施

30日内

 

266

对涉嫌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2、《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封存财物、扣押财物

30日内

 

行政强制

9项)

267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财物、扣押财物

30日内

 

268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设施、财物

30日内

 

269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查封设施、财物;扣押财物

30日内

 

270

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登记保存证据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标准计量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登记保存

7

根据2017年县新三定方案,我局没有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27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标准计量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个月内

 

表八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奖励

1项)

 701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文安县 质监局

稽查股(打假办公室)、质量监督股、分局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第四条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

 

 

 

 

 

 

 

 

 

 

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监督

6项)

859

计量监督检查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9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九条 、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8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3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个人

 

860

标准(条码)监督检查

文安县 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4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5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各标准实施(条代码使用)单位

 

86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文安县 质监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

 

行政监督

6项)

86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文安县 质监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7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4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第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经营单位

 

863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文安县 质监局

质量监督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9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相关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86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文安县 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