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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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3:14:18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1709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0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出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1

对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2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3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4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5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6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7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校准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8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零配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19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制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0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检验、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1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2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吊销其证书。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3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4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5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6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7

对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8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2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0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1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2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3

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4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5

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6

对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7

对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8

对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计量器、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39

对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0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1

对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2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3

对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4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5

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6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7

对违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8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49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0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1

对对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改进,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2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或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或者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3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4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5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6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7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8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59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0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1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2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3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4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5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6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7

对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节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8

对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节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69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0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1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2

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3

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5

对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情节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予以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7

对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等情形,且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停止制造、销售,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8

对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有关活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79

对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0

对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节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1

对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2

对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节的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3

对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4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5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6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7

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8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89

对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0

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1

对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2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3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4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5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或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6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7

对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8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799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0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人造板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1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或者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2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3

对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4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5

对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6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7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8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分局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09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标准计量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0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标准计量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1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

标准计量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2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1814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文安县质监局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