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10:22:26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2项) |
012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及以下)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发办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企业 |
30日 |
否 |
|
012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预售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20日 |
否 |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56项) |
142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1422 |
对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1423 |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1424 |
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1425 |
对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在变更30日内未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1426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27 |
对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1428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29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30 |
对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31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32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1433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34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35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36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无 |
否 |
|
|
1437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38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无 |
否 |
|
143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无 |
否 |
|
|
1440 |
对商品房交付时没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41 |
对商品房销售时,开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或销售大厅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的;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42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144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物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44 |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1445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无 |
否 |
|
|
144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建设单位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47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个人,单位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1448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 |
罚款 |
无 |
否 |
|
|
1449 |
对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145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无 |
否 |
|
|
1451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52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无 |
否 |
|
1453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无 |
否 |
|
|
1454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5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 |
罚款 |
无 |
否 |
|
145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罚款 |
无 |
否 |
|
|
145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金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58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五)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六)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
罚款 |
无 |
否 |
|
1459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60 |
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1461 |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下列条件的:①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③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④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⑤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罚款 |
无 |
否 |
|
|
146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罚款 |
无 |
否 |
|
|
1463 |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64 |
对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1465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66 |
对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67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68 |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未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69 |
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147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147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警告、罚款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72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
无 |
否 |
|
1473 |
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否的其他行为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
无 |
否 |
|
|
行政处罚 (56项) |
147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 |
罚款 |
无 |
否 |
|
1475 |
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开发建设单位; |
罚款 |
无 |
否 |
|
|
1476 |
对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稽查队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开发建设单位; |
罚款 |
无 |
否 |
|
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7项) |
935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发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无 |
否 |
|
936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市场监管办公室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部委第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一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备案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办结 |
否 |
|
|
其他 行政权力 (7项) |
937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发办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无 |
否 |
|
938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物业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业主 |
无 |
否 |
|
|
939 |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发办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 |
否 |
|
|
940 |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变更备案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发办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 |
否 |
|
|
941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住房保障中心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三项第十一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无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