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9:41:10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19项) |
048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
公民 |
5日 |
否 |
|
049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
公民、企业 |
2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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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个人、企业 |
2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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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4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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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企业、个人 |
14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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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 |
14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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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19项) |
054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14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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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14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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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18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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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
个人 |
14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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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4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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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
单位、个人 |
14日 |
否 |
|
|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19项) |
060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畜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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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畜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个人、企业 |
2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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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食安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15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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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
渔业船舶登记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14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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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渔政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
个人 |
14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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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畜牧站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5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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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畜牧站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企业 |
10日 |
否 |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89项) |
1133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
3个月 |
否 |
|
1134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35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36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逾期不改正;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警告;责令停止兽药研究实验、生产、经营活动;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
1137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
|
1138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境外企业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39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兽药使用单位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40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1141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42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兽医 |
警告;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3个月 |
否 |
|
|
1143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
兽药经营、使用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44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45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兽药使用单位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46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3个月 |
否 |
|
114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48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
农产品销售单位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49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
农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50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
农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51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第四款 |
农产品批发市场 |
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 |
3个月 |
否 |
|
1152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
农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53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饲料生产企业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3个月 |
否 |
|
|
1154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饲料生产企业 |
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吊销、撤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3个月 |
否 |
|
|
1155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饲料生产企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1万以上5万以下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56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饲料生产企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以下罚款;没收生产设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同一事项的生产经营活动 |
3个月 |
否 |
|
1157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饲料生产企业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吊销饲料生产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
|
1158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饲料生产企业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产;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59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饲料生产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产;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3个月 |
否 |
|
1160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条 |
饲料生产企业 |
责令其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6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饲料生产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3个月 |
否 |
|
116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饲料生产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3个月 |
否 |
|
|
116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饲料生产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64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饲料生产企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3个月 |
否 |
|
|
1165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饲料经营企业 |
责令停止销售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66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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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饲料生产、使用单位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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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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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三条第三款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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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9项) |
1170 |
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四条 |
食品生产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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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发布)第六十条 |
生鲜乳收购者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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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
水产种苗生产、进、出口者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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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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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9项) |
1174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
1175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
种畜禽使用单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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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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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
畜禽养殖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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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9项) |
1178 |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罚款;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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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
畜禽生产、销售单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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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 |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1994年7月1日施行,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定)第二十三条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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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
生猪屠宰厂、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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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89项) |
118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否 |
|
1183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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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
118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
118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87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三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否 |
|
1188 |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
畜禽屠宰厂(场、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3个月 |
否 |
|
|
1189 |
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否 |
|
|
1190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91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而出厂(点)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1192 |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3个月 |
否 |
|
|
1193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
1194 |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9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警告 |
3个月 |
否 |
|
1196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19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198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119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20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201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1202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
|
1203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
执业兽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204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1205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警告;罚款 |
3个月 |
否 |
|
|
1206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阿哥条 |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警告;罚款 |
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89项) |
1207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动物饲养场(户)、承运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
1208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动物饲养场(户)、承运人 |
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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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警告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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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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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9项) |
1211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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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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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而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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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
使用伪造、变更、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
动物诊疗机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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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9项) |
1215 |
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例、处方笺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警告;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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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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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执业兽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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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 |
警告;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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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89项) |
1219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执业兽医 |
警告;罚款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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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乡村兽医 |
警告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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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警告 |
3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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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强制 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11项) |
228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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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
农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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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7日 |
否 |
|
|
行政强制 (11项) |
23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14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饲料生产、经营单位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
232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饲料生产、经营单位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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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第二项 |
农产品生产者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
|
行政强制 (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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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 |
农产品生产者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
235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第四项 |
农产品生产者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30日 |
否 |
|
|
23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发布)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生鲜乳生产经营收购者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
|
237 |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执法大队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发布)四十七条第五项 |
生鲜乳生产经营收购者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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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 (11项) |
238 |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16年1月13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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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1项) |
603 |
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5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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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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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30日 |
否 |
|
918 |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备案 |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 |
畜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第三十九条、《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六条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7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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