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食药监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9:35:17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11项) |
037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无 |
|
038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各基层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
3个工作日 |
无 |
|
|
039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企业 |
3个工作日 |
无 |
|
|
行政许可 (11项) |
04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
企业 |
3个工作日 |
无 |
|
0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无 |
|
|
042 |
广告发布登记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3个工作日 |
无 |
|
|
行政许可 (11项) |
043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无 |
|
044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 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0个工作日 |
无 |
|
|
045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无 |
无 |
目前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046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科研、教学单位、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 |
无 |
无 |
目前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047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文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企业 |
无 |
无 |
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目前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表二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 种类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31项)
|
1102 |
对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至二百条、二百零四条至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1103 |
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04 |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警告、罚款 |
90日 |
否 |
|
|
1105 |
对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公民、其他组织、法人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90日 |
否 |
|
|
1106 |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监督管理股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07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
1108 |
对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31项)
|
1109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90日 |
否 |
|
1110 |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人 |
否 |
|
|
1111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条、四十二条至四十七条、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2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13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 至四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4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90日 |
否 |
|
|
1115 |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证件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31项)
|
1116 |
对印刷企业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1117 |
对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违法侵权商品、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8 |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9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
1120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1 |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各基层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
个体工商户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22 |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
公民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31项)
|
1123 |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1124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警告、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5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6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27 |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31项)
|
1128 |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1129 |
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发布,主席令第2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到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配置制剂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到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
否 |
否 |
|
|
行政处罚 (31项)
|
1130 |
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到第六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
无 |
无 |
|
1131 |
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原料、没收食品 |
无 |
无 |
|
|
1132 |
依法查处未按规定从事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9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企业、自然人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无 |
无 |
|
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强制 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24项)
|
204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205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206 |
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15日 |
否 |
|
|
207 |
对传销行为查处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208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行政强制 (24项)
|
209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210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211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212 |
对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213 |
对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214 |
对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
行政强制 (24项)
|
215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
216 |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 |
30日 |
否 |
|
|
217 |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公司 |
扣留 |
30日 |
否 |
|
|
218 |
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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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市场监督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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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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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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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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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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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发布,主席令第2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查封 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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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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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查封扣押已经造成医疗器械事故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资料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查封、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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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查封、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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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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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查封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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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查封、 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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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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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查封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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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查封、扣押其他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503号令公布)第十五条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企业、自然人 |
查封 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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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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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503号令公布)第十五条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企业、自然人 |
查封 扣押 |
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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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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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裁决 (1项) |
50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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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六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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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2项) |
601 |
股权出质 登记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 |
出质人、质权人 |
3个工作日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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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动产抵押 登记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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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奖励 (1项) |
701 |
有奖举报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 |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安办〔2016〕65号) |
举报人 |
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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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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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
企业公示信息监督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和各基层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 |
企业 |
10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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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
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监督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和各基层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个体工商户 |
10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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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监督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和各基层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10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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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
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整部规章。 |
取得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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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 |
负责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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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8项) |
810 |
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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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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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负责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药械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发布,主席令第2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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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行政权力(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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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对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商标注册人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人 |
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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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对消费争议调解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基层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
消费者与经营者 |
6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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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对特殊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各基层分局、市场监督稽查大队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 |
特殊标志所有人和侵权人 |
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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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6项) |
914 |
企业及分支机构有关事项备案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注册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企业、其他组织 |
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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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拍卖备案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市场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股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拍卖企业 |
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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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
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确认 |
文安县工商食药监局 |
政策法规股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药监法〔2015〕534号) 第五条、第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每年公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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