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第二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7:38:43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提供血压计等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保养、使用知识的宣传贯彻等 |
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 |
0316-5255891 |
2 |
质量月活动 |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宣讲服务活动 |
质量监督股 |
0316-5255908 |
3 |
标准日活动 |
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
标准计量股 |
0316-5255905 |
4 |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
标准计量股 |
0316-5255905 |
5 |
“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质量监督股 |
|
6 |
计量服务 |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
标准计量股 |
0316-5255905 |
7 |
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培训 |
开展质量、计量、标准化、卓越绩效标准、质量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
标准计量股 质量监督股 |
0316-5255905 0316-5255908 |
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发证 |
承担对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0316-5255861 |
9 |
商品条码服务 |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 |
标准计量股 |
0316-7820231 |
10 |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 |
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
标准计量股 |
0316-7820231 |
11 |
申诉举报咨询 |
接受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纠纷申诉、举报和相关咨询 |
稽查股、计量股、特种设备安全股 |
0316-5255911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型式试验或样机试验报告,生产机型是否与申请样机型式相符(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及时上报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县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业务的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情况及时上报。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上级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全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业务的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三)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单位是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上级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按照省市局要求,每年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基本档案库;
(二)对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年按照省市局要求对重点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四)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二)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二)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县计量检定人员基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检定工作的人员及机构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对违法行为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进行处理。
(五)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比对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六)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是否向社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服务,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二)获证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等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申请计量认证;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有无直接开展检验服务;
4、有无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7、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8、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9、有无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10、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11、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12、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13、有无按规定建立申诉、投诉处理机制,能否对申述、投诉进行有效处理;
14、有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数据;
15、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6、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是否按照评审计划实施评审;
2、评审组的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现场评审的要求和程序;
3、评审过程是否公正、客观;
4、评审结论和材料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组织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机构上报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检验机构基本档案库”(以下简称档案库);
2、按照省局公布的“河北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可从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或者“检验机构查询”栏目查询)对“档案库”进行核对,划分为“××县(市、区)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和“××县(市、区)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简称无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对获证检验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查处。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4、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二)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可根据情况派出行政工作人员(不参与评审活动)对评审组的活动实施监督;
2、评审组将评审结论和不符合项上报局主管科室。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组织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情况及时上报。
(七)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流通领域向社会提供计量公证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是否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工作环境是否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四)计量检测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五)是否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六)是否能定期维护和保养计量检测设备,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准确、可靠;
(七)是否妥善保管计量检测数据原始记录;
(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九)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组织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机构及时上报年度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会计量公正行(站)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全县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基本档案库;
(二)对获证的社会计量公正行(站)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无证开展业务的及时进行查处;
(三)根据监管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建立“黑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情况及时上报。
(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是否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四)是否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五)是否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六)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是否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七)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证企业定期上报年检表,对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年检表》;
3、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检表》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5、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6、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吊销许可证等处理。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情况及时上报。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对转移事项是否擅自收费;
(三)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有关存档资料,核查实施情况;
(三)对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技术法规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不当行为及时纠正,并给予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中止。
(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的10%实地抽查、列入重点监管目录的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在受理、现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进行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并将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县局对获证产品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自行组织专项检查,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在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核准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人员资格是否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
(三)是否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是否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是否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是否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对其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项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取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时间进度完成年检工作;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确认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五)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六)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吊销许可证等处理。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
(十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1家机构。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质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2、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2、伪造数据的;
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
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5、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的监管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否具有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是否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是否能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是否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五)是否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六)是否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七)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八)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对其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取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时间进度完成年检工作;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确认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五)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六)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吊销许可证等处理。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的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我局执法行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程序操作规范(试行)》和《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查处范围
我局执法科室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质监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八大类行政违法行为,具体为:1、计量方面违法行为;2、质量方面违法行为;3、生产许可证方面违法行为;4、认证认可方面违法行为;5、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6、标准方面违法行为;7、条代码方面违法行为;8、食品相关产品方面违法行为。
二、报告程序
(一)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依法查处。
(二)报告备案。查处案件严格按照报告标准向县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及时将备案材料向县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我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完成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初审意见表》。根据各承办机构的权限,提交局案审办(法规科)审核。
(四)审理阶段
1、初审:案审办(法规科)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报请局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2、案审委审理: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告知阶段: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执法科室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执法科室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案件复核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依法下达行政处罚:执法科室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案审办审核后报案审办主任委员审核批准。批准后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法科室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各执法科室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我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各执法科室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行政处罚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了规范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2013年省质监局制定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试行)》,市质监局对省质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进行了补充,统一刊印了《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
在此基础上,2014年市质监局又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对《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补充,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10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研究制定了《回避制度》等7项《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作为全省、全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以上标准规范关于从轻、减轻以及从重情节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质监日常执法办案中的经验,针对质监部门最常用的三十五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裁量范围,制定了细化规定,以作为我局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由省、市质监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省、市质监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直接使用上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