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畜牧兽医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30:29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畜牧兽医局责任清单
(共 15 项)
(其中:部门职责7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1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4项)
2015年6月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畜牧水产业的法律法规。 |
贯彻落实《畜牧法》及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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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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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动物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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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饲料、兽药管理及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饲料工业办公室、渔政管理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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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定全县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引导畜牧水产业结构、布局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全县畜牧水产业结构调整及服务体系、产业基地建设;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初审或申报工作;指导畜牧水产业区域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 |
制定全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畜牧水产业发展工作。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渔政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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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初审或申报工作。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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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全县畜牧水产科研、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科研攻关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指导畜牧水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及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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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和申报畜牧兽医行业投资计划、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和管理。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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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全县畜禽品种繁育和改良规划;指导生产、繁育和推广畜禽良种工作;负责种畜禽场的鉴定验收工作。 |
制定全县畜禽品种繁育和改良规划;指导生产、繁育和推广畜禽良种工作。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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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种畜禽场的鉴定验收工作。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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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县畜牧水产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制定草地资源农作物秸秆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保护渔业水产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 |
搞好渔业生产情况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保护渔业水产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引进优良品种,推广科学养鱼技术。 |
渔政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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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饲草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饲草工业发展。 |
饲料工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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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畜牧水产业行业管理。组织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疫情监测、指导养殖场消毒工作。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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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动物检疫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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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业兽医的注册与管理、乡村兽医的登记管理工作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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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
饲料工业办公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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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渔民培训,渔船检验。 |
渔政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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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全县畜牧水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
组织畜牧业、水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渔政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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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马辉 填报时间:2015年6月25日 联系电话:13831657546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物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某动物产品贮藏室贮藏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xx千克,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立案查处,对其处以案值10%--50%处罚。(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依法进行补检合格) |
畜牧兽医局 |
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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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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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 |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畜牧水产业养殖信息的公布和查询 |
通过“文安政府网”发布和查询畜牧养殖相关信息。 |
办公室 |
5231709 |
2 |
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
拟定6月份在政府广场举行为期一天的宣传咨询活动,并于次日在全县集贸市场、村镇夜市、各大超市门前开展为期一周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5225619 |
3 |
对养殖户进行人畜共患病知识培训 |
我局专业人员拟定在5月份、8月份在三楼会议室为养殖户讲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知识。 |
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 |
5222976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文安县畜牧兽医局(公章)
为加强畜禽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建立、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产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5、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畜牧行政执法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3、查阅、复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4、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县畜牧局及相关机构;
2、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上述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职权名称:畜牧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
为了规范畜牧生产投入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畜牧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2、使用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在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执法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畜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局执法科室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局执法科室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局其他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生产、销售、使用的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投入品;
3、对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职权名称:动物疫情监管)
为依法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2、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由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4、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5、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6、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2、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聘请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3、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
5、重大动物疫情依法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职权名称: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待售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2、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3、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2、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报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