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物价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29:36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物价局责任清单
(共10项)
(其中:部门职责5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1项,共公服务事项3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项)
2015年6月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1 |
负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县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案件。 |
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案件。 |
物价检查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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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依法办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 |
物价检查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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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按照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组织实施全县农产品成本调查。 |
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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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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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及时预警预报,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
跟踪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
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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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省物价局调整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制定和调整部分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 |
管理和指导城市客运出租车、公共汽车、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重要经营服务价格。 |
收费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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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县涉案、涉纪、涉税财务价格鉴证。 |
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涉案、涉纪、涉税财务价格鉴证工作。 |
价格认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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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安捷 填报时间:2015年5月6日 联系电话:523126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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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 |
县物价局 |
负责建立价格异常波动紧急报告制度,开展价格监测,及时发布价格预警;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
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10〕143号) 3、《河北省物价局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冀价政调 〔2004〕13号) |
2011年3月份,发现食盐抢购、食盐价格异常上升并在一些超市出现食盐断档情况后,县政府组织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立即行动,紧急调运,加大市场供应,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引导舆论,物价、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巡查,24小时接听受理举报电话,对趁机涨价、借难发财者严肃处理,迅速平息了食盐价格异常波动,食盐市场销售短时间内恢复到突发事件前的正常水平。 |
县商务局 |
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及时组织调运储备应急商品物资,平抑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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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提供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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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依据工商法律法规从严处理违法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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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牵头启动最低生活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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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调队 |
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的专项统计分析,为政府判断分析形势提供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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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播电视台 |
及时发布市场商品价格动态,澄清虚假信息,曝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 |
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和价格预期。 |
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
0316-5231269 |
2 |
价格认证服务 |
接受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公证性认证服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价格认证中心 |
0316-5231269 |
3 |
价格投诉举报处理 |
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确保12358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 |
价格举报中心 |
0316-523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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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单位:文安县物价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收费的单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及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四)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五)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六)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七)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的;
(八)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
(二)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和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察暗访、走访调查、查阅12358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
(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绝、不配合检查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情节进行初步调查或检查;
(三)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四)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五)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六)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七)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按查处罚没金额权限分别进行审查,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九)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单位、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