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文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28:04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村电影放映

贯彻落实省农村电影体制改革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购买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公共服务;落实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年场次任务,组织统一供片,推进农村电影室内固定放映建设。培育发展农村电影市场主体。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文安县远野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文安站

13315600152

2

送文化下乡活动

县本级每年开展送演出、送图书、送培训到基层到乡村等送文化下乡活动。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文安县图书馆

13315600152

13315600159

3

举办各类公共文化活动

组织举办文化艺术节、“彩色周末”广场文化活动、特色文化展等群众文化活动。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13315600152

4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通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安县数字图书馆,为广大群众提供电子书刊阅览、讲座展览、视频点播、戏曲欣赏等丰富的数字文化服务。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文安县文化馆

文安县图书馆

13315600152

13315600160

13315600159

5

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培训

组织各乡镇(街道)文化站站长、农村文化管理员和业余文艺团队骨干培训。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13315600152

 

6

文化遗产日活动

在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我国“文化遗产日”期间,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宣传展示系列活动。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文安县文化馆

13315600152

13315600160

7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指导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公众免费开放,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公共文化事业建设成果全民共享。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文安县文化馆

文安县图书馆

13315600152

13315600160

13315600159

8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指导和推进全县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两馆一站一室”即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农村(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心)的达标和效能提升工作。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文安县文化馆

文安县图书馆

13315600152

13315600160

13315600159

9

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指导和推进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总分馆制建设,拓展延伸社区分馆建设,实现共建共享、通借通还。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文安县图书馆

13315600152

13315600159

10

“书香文安”阅读活动

以“书香文安”活动为载体,深化和推进全民阅读活动。

文安县图书馆

13315600159

11

推进数字影院建设

制定数字影院建设规划,推动县级、镇级数字影院建设,落实数字影院建设扶持政策。

社会文化艺术股(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13315600152

12

国民体质监测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质测定,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体育股

13373565693

13

体育设施建设

加强全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设置各类人群健身点。

体育股

13373565693

14

受理旅游投诉咨询及投诉处理工作

接受游客旅游投诉咨询及旅游投诉,并及时处理

旅游办公室

13373565620

15

推进广电领域公共服务

指导和监管广电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新闻管理股

13373565755

16

旅游咨询、旅游商品展示、

接受游客旅游咨询,展示本地区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

旅游办公室

13373565620

17

受理旅游投诉咨询及投诉处理工作

接受游客旅游投诉咨询及旅游投诉,并及时处理

旅游办公室

13373565620

18

旅游信息发布

通过廊坊旅游网、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交通、休闲娱乐、特色餐饮、旅游购物等信息,为公众提供旅游指引。

旅游办公室

13373565620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 旅游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  文安县文广新局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监督、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旅游办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3、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管理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问题,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旅游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管理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管理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旅游管理工作事项职权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由有权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8、 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9、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0、 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 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 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 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5、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听证、监督、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行政管理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6、 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旅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的;

18、 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9、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计划查与随机查相结合、专项查与普遍查相结合、自主查与联合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上报相关单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2、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3、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4、对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填写检查表;

5、将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事故隐患未消除的限令整改。

 

(三)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旅行社;

 2、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3、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4A级旅游景区;

 5、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2、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4、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5、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6、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7、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8、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9、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10、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11、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随团访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投诉处理及日常市场监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旅游企业,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结合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实际,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目的地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随团访查: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采取明访、暗访等方式,对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随团访查:制定年度或专项访查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有序组织开展访查工作。

2、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随团访查:访查人员主要由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3、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随团访查前,应填写《旅行社访查任务单》,明确访查方式、线路、时间、人员及要求,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4、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5、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随团访查:访查结束后,访查人员应及时根据访查的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访查概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事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
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二、体育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文安县文广新局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体育活动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本着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动态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职权名称中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内容。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体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体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体育行政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育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体育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低空飞行活动航空器适航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航空体育协会、俱乐部、航校、从事体育航空活动基地的单位、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体育航空器(轻型飞机、特技飞机、小于4600立方米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悬挂滑翔机、热气球、降落伞、滑翔伞、动力伞和大型航模等)、机载设备等数量和性能组织排查登记;

2、对体育航空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空域、必要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及频率等条件进行检查;

3、根据《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航空(航模、模型)体育协会、俱乐部、航校、公司以及体育航空活动基地的单位进行竞赛业务检查;

4、对开展体育航空活动的管理人员、飞行指挥员、教练员、飞行员、裁判员和航空器维修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检查;

5、低空飞行空域使用申请,开展体育类飞行活动,提供地市级以上体育部门的审核证明的检查;

6、每年开展安全教育月检查,由北京空军和石家庄管制中心会同民航监管局等单位进行安全教育;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单位自杳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单位不少于2家机构。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抽查率达到30%以上。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各单位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体育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市、区)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从事体育航空活动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报告上述联合监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组织县(市、区)体育部门督促体育航空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单位要进行注销。

2、未经申请(报备)擅自组织飞行或未按批准的计划实施飞行,发生飞行冲突、危险接近、空中相撞或地面对空射击装置误射航空器情况,一律由该飞行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廊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省法制办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廊政法办 [2014]17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廊坊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情节、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廊坊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作为全市体育系统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体育局对本区域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也可以在省市体育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市县两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文安县文广新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实施单位,主要为农村电影院线公司文安工作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

2、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服务管理体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材料报送:实施单位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有关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文广新局。

2、现场督查:县文广新局对各乡镇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督导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农村电影放映服务进行指导和开展考核;

2、组织观摩交流,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服务人员培训;

    3、县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农村电影放映实施单位开展年度自查,上报年度工作情况和绩效数据;

2、依照实施单位自查材料提出意见,制订检查方案;

3、根据年度总结和现场巡检情况,进行梳理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收回或相应扣减专项资金。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保护基地的认定和监管

单位:文安县文广新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本区域内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情况。

2、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对项目的保护传承情况。

3、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的项目传承、公益宣传活动情况。

4、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保护、传承、教学、研究、宣传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抽查:按非遗门类、基地类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各类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传承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辖区内各类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上报保护工作总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各类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是否按提交的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工作。

2、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检查评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建档、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工作;检查评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培养后继人才及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传承活动;检查评估各类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应承担的保护传承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文化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2、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对各自承担的保护传承工作,按要求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3、县文化主管部门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按门类进行实地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未能有效实施保护规划,或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县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的,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2、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3、对于各类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因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开展保护传承工作的,由县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撤销其保护基地资格,收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4、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对电影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单位:文安县文广新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电影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电影活动的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

2、实地检查。

3、重点检查。

4、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电影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2、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活动的主体资质,依法需要年度核验、换证的,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网上公示。

3、对从事电影活动相对人的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4、设立投诉举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按时受理和核查对从事电影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和经营活动情况等的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经营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电影活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工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2、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3、发现经营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监管

单位:文安县文广新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3、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现场巡检。

2、组织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巡检

1.书面通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二)竣工验收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请示。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4.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主要包括要求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经检查发现擅自修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依据资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影视拍摄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巡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作业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作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涉及作业的文物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业单位落实好相关资料和现场工作。

3、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作业,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执法队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文安县文广新局

(一)对印刷业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

   2、实地检查

   3、重点抽查

   4、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印刷业从业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2、审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相对人的主体资质,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

   3、对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的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

   4、设立投诉举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按时受理和核查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和活动范围等的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2、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举报等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2、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3、发现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

   2、重点抽查。

   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2、设立投诉举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按时受理和核查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举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营业性演出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2、重点抽查。

   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2、设立投诉举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按时受理和核查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举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2、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2、重点抽查。

  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2、设立投诉举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按时受理和核查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举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2、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美术品经营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美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2、重点抽查。

  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美术品经营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2、设立投诉举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按时受理和核查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行政相对人违反《美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2、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

  2、重点抽查。

  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2、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行政机关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出版物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版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出版活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2、重点抽查。

  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出版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2、审查从事出版活动相对人的主体资质,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

  3、对从事出版活动相对人的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检查人。

  4、设立投诉举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按时受理和核查从事出版活动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和活动范围等的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汇总查处结果。

(二)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出版活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工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2、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3、发现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