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26:20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
文广新局 |
牵头县规划局划定并公布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有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院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在经过相关部门讨论后,由县文广新局会同县规划局联合上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
规划局 |
会同县文广新局划定并公布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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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
文广新局 |
会同县建设局、规划局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编制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2、《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5号 |
某镇要申报历史文化名镇,需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建设局会同县文广新局、县规划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该历史文化名镇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应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由县规划局会同县建设局、县文广新局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后续三家单位共同开展对该历史文化名镇的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等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局 |
牵头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编制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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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配合县规划局、县文广新局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游泳场所管理 |
卫生局 |
负责游泳场所的水质检测、公布。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某游泳场所应首先向县级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向卫生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期间,当地体育、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加强日常检查。在该场所对外开放期间,发生了一起游泳者溺水事故,该地所属的公安、安监、体育、卫生、旅游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
公安局 |
责游泳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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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游市场管理 |
旅游办 |
牵头组织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等工作,重点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游客权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5、《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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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整治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及市内无照经营行为(按规定需经其他许可审批的除外),查处旅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和商业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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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 |
负责旅游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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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对旅游市场的价格监管,打击价格欺诈及低于成本价竞争等行为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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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整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由此引发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殴打他人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管理工作中阻碍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各种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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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
负责对景区周边及游客集中区域占道经营、无证兜售物品等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机动车道上车辆违章停靠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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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整治旅游市场中无证营运、异地车辆非法驻地经营、有营运证车辆违规营运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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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整治旅游产品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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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
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宗教场所旅游环境秩序,打击无证宗教活动场所和高价烧香等欺诈游客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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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整治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卫生防疫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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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级景区管理 |
旅游办 |
2A及2A以上旅游景区(点)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复核的初评工作。对旅游景区开放、价格和流量控制进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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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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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
负责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
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5-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饭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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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旅游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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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承担县域内旅游景区内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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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统一管理和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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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负责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文化市场场所审批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例如:某网吧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一步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可办理消防证;第二步到公安部门办理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第三步:出具以上三证到到单位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公安局 |
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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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工商营业执照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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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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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 |
工商局 |
工商营业执照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出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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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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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处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为 |
公安局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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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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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9 |
处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行为 |
公安局 |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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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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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安局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文广新局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安局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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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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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进行处罚 |
工商局 |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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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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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该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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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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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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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文广新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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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个体演员假唱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工商局 |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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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行为或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公安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理 |
工商局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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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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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依据职权责令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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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工商局 文广新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公安局 |
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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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安局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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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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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安局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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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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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公安局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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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公安局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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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3 |
对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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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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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进行处罚 |
工商局 |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司法部门 |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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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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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工商局 |
由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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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进行处罚 |
司法部门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文广新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8
|
对走私出版物的进行处罚 |
司法部门 |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海关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29 |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进行处罚 |
公安局 工商局 |
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司法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0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公安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文广新局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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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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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公安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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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局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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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工商局 |
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司法部门 |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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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进行处罚 |
文广新局 公安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司法部门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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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走私音像制品的进行处罚 |
司法部门 |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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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