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时间:Jul 28, 2016 7:17:11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共 24 项)
(其中:部门职责 8 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0项,公共服务事项 9 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7 项)
2015年6月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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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认真贯彻执行药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修)订本县基本用药目录并组织实施。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审议和监督本县药品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确立并监督本采购周期内采购价格、资质档案管理、各品种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情况;定期组织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学学术活动。 |
负责本县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并监督实施。 |
药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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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修)订本县基本用药目录。 |
药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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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本县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
药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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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
药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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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县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流程,并在财政部门设立结算专户。 |
药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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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县药品集中采购的各项管理工作。定期举办临床用药进展、新药动态、药物评价、药事法规等讲座,促进交流。 |
药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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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综合管理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和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指导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卫生政策落实,拟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城市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
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指导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 |
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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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落实各项政策的实施。负责农村乡村医生执业考试、注册登记、执业标准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
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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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制定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规划和组织开展全科医生培训及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工作的实施。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
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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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农村医疗服务规范。 |
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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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县健康教育规划,对基层人员进行健康教育业务培训。 |
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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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县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负责组织全县除四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带动环境卫生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负责全县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和检查评比;负责全县控烟工作。 |
在市爱卫会、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划部署、协调指导。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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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开展全县爱卫月活动,督导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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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活动,制定创建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及创建卫生县城相关文件。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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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除“四害”活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除四害”方案,检查、管理、规范全县“除四害”工作。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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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改水改厕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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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大街小巷、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发放卫生宣传知识手册。有效提高了广大市民的防病意识。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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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评比工作,不定期的对全县各相关部门的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增强卫生意识。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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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督导检查全县控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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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拟定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协调相关科室做好相应的行政调解;组织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事宜。 |
组织拟定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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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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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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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相关科室做好相应的行政调解;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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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审批电子监督等事宜。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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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 |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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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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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卫生监督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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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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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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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突发事件报告与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评估。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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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共卫生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管理;信息的利用和服务。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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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放射危害因素控制;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营养;环境危害因素控制;学生常见病和相关危害因素控制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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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与寄生虫病学检测;理化检测。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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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活动的设计;健康教育资料开发与制作;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的实施;健康教育效果评估。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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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的设置;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相关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开展妇幼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无偿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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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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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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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培训与考核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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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口支援和白内障复明工程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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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临床用血安全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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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宣传协调全县无偿献血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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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兵体检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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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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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工作 |
医政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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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定全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药人员执业管理,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导中医学会的有关工作。 |
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监督管理工作 |
中医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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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医药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
中医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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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工作 |
中医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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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张敏 填报时间:2015.6.25 联系电话:5283260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5283299 |
2 |
疫苗接种 |
组织全县范围内适龄儿童一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及其他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5283299 |
3 |
肺结核免费治疗 |
宣传教育、咨询、筛查、检测、治疗。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5283299 |
4 |
职业健康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
全县范围内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食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等人员体检发证工作。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5283299 |
5 |
性病、艾滋病免费治疗 |
宣传教育、咨询、筛查、检测、治疗。 |
卫生管理办公室 |
5283299 |
6 |
农村改厕工作 |
通过农村改厕,80%达到无害化,有效预防和较少疾病发生 |
爱卫办 |
5230019 |
7 |
病媒生物防治 |
“除四害”及鼠密度监测。 |
爱卫办 |
5230019 |
8 |
爱卫月宣传活动 |
每年4月为全国爱卫月活动日,为广大市民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
爱卫办 |
5230019 |
9 |
控烟工作 |
开展控烟工作,推进无烟单位创建,争创无烟单位。 |
爱卫办 |
5230019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传染病防治事项监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安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三)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安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高中、中学、小学等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 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安县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文安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
(三)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 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安县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文安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校验。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机器性能监测,覆盖率达100%。
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上达监督检查指标为主。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县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科负责全市放射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业与放射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二)职业与放射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事项监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 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三)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县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生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行为是否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2.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4.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6.集中消毒餐饮具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掌握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日常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年覆盖率100%。
2.每季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单位开展全覆盖抽检,覆盖率100%,每家每次抽样不少于10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巡查:由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工作。
(二)监测抽样: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进行采样监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47、48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33、34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医疗卫生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医疗行为,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安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执业活动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打击无证行医。
2.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诊疗范围的活动。
4.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两非”行为。
5.规范医疗废物的储存、收集及运输。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全年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覆盖95%以上。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开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各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文安县卫生局执法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转运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